法規名稱: 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公共事業埋設於市區道路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手孔等附屬設施之頂面,
未與道路齊平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執行
,其有關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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