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除有特殊考量外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
辦理。
市區道路辦理修築時,應同時將第四條各款附屬工程,視其需要,列入市
區道路修築計畫一併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