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償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前條之文件,向現服務之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
      但已退(離)職人員、亡故者或已調離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者,向最後任職之機關(構)、學校提出。
  二、受理申請之機關(構)、學校應於查證屬實後,發給補償金。
      前項第一款受理機關(構)、學校因裁撤者由其上級機關受理;改隸
      者由改隸或歸併之機關受理,其受理機關之認定有疑義時,由主管
      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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