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償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前條之文件,向現服務之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 但已退(離)職人員、亡故者或已調離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者,向最後任職之機關(構)、學校提出。 二、受理申請之機關(構)、學校應於查證屬實後,發給補償金。 前項第一款受理機關(構)、學校因裁撤者由其上級機關受理;改隸 者由改隸或歸併之機關受理,其受理機關之認定有疑義時,由主管 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