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前二條之調查及處置,應將處理過
程及結果陳報本府備查,並副知本府建設處及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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