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單位)為本府所
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本府建設處(得設消費者保護科),負責協調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推動消費者保護各項業務。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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