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單位)為本府所 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本府建設處(得設消費者保護科),負責協調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推動消費者保護各項業務。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