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有關消費者保護業務之辦理情形,
於每年一月、七月函送本府建設處彙整並會消費者保護官後,陳縣長核定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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