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一定規模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 本府建設處於辦理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時,應一併查核建築 物所有人、使用人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一定規模之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