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縣一定規模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
本府建設處於辦理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時,應一併查核建築
物所有人、使用人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一定規模之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