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約僱人員工作士氣,
    增進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約僱人員除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所
    具知能條件外,尚須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
    列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者,
    得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級。

三、前項績優事實,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盡忠職守,努力從公,工作表現優異者。
  (七)其他優良事蹟,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各單位初任約僱人員具有三等以上學歷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
    核准者外,初任以三等起敘,最高以約僱五等為限,每年辦理考核作
    業。

五、約僱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初評:各單位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晉級條件者,請先填妥晉級
        評分標準表各評比項目分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送交各業
        務督導人員進行審核及初評。(如附件)
  (二)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簽奉各單位主官
        核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三)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復評後,統一報送本府核定。

六、約僱人員之晉級,除應符合學歷資格及考核外,其晉級之人數比例,
    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七、各單位符合晉級規定之約僱人員,應於每年二月底,函報本府彙整後
    ,提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請縣長核定,如縣長對審議結果有不
    同意見時,得逕行變更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