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金門縣政府府人一字第1000070856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單位約僱人員除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所
    具知能條件外,尚須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
    列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者,
    得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級。

五、約僱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初評:各單位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晉級條件者,請先填妥晉級
        評分標準表各評比項目分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送交各業
        務督導人員進行審核及初評。(如附件)
  (二)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簽奉各單位主官
        核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三)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復評後,統一報送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