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推動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98年 3月 6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171號函修正「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二、目標:鼓勵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勇於建言,對於經辦業務主動
    提出改進措施,激發工作向心力,發揮團隊協力之精神,創造團隊績
    效的理念,以提昇服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本府各局室、各附屬機關(警察局除外)

四、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
        產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生活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
        之事項。
  (七)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五、實施方式:
  (一)舉辦單位業務會報:本府各局室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業務會報,由
        各機關(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
        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單位施政方針,提出業務興革意
        見,交換工作心得,暢通溝通管道。
  (二)推動品管圈小組活動:本府各局室依業務性質,編定品管圈小組
        若干組,每組以三人至十人為原則,每年就年度計畫目標有關業
        務項目選定二至四個革新研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
        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動。運用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研討主題,
        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研提改進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
        建言、參與研擬;交換工作心得,發揮團隊互助力量,凝具共識
        。各小組團隊活動內容均須詳實記錄,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經由
        各局室決定採用者,應即革新改進,並以該小組名義填具革新改
        進建議書(如附表一),送請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評審後,由人事
        室依程序辦理敘獎。
  (三)設置意見箱:本府公務人員得對應興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
        ,並以電子郵件寄至行政革新信箱(suggest@mail.kinmen.gov.
        tw),所提建議若係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具名
        ,則轉交主管局室研處。

六、評審委員組成:本府設置建議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五人,任期一年
    ,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
    人。

七、評審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局室品管圈小組就所研擬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填具「
        革新改進建議書」經由各該局室彙齊,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請本
        府人事室彙整後,提送本府建議評審小組依附表二評分標準表評
        審;必要時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評
        審結果陳請縣長核定後,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三)
        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二)本府各局室或所屬機關上年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
        益者,由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之案件,
        核予適當獎勵,並於每年五月底前擇優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
        加複審。人事行政局依據複審結果,取各組成績優異之案件,提
        送行政院決審。

八、獎勵方式:
  (一)行政院表揚:參選獲行政院頒獎表揚者,獲頒發「特優獎」之單
        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二次;獲頒
        「優等獎」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
        記功一次;獲頒「榮譽獎」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
        課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二)本府表揚:
        1.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主辦
          課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2.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之單位(機關),該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
        3.有關積極配合且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得由各該機關依權
          責酌予敘獎。
  (三)敘獎以上列最高層級敘獎一次為原則。

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公所得比照本計畫辦理,並於每年三月
    底前擇優提送本府參加初審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