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日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第二三四七次會議通 過之「行政革新方案」參-二-(二)- 5規定,為建立本院與所屬 各級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 參與及建議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為求本要點相關內容更為精簡,爰將本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