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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防救災害之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各級值勤及從事防救工作人員餐 費支給標準,按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有關規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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