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災害發生後應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救災善後處理會報。
  二、恢復社會秩序,協助災民返家。
  三、道路、橋樑、電力、電信、自來水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
      等。
  四、迅速查報災情。
  五、安置救濟無家可歸災民。
  六、勘察被毀房屋及公私一切設施。
  七、清理消毒災區環境。
  八、其他善後救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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