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級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組織,為任務編組,於災害發生前或
  後組成之,任務終了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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