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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防情組任務如左: 一、災害發報之傳遞、應變、戒備等事項。 二、協調金防部及各守備區請求軍隊支援,配合救災等事項。 三、維護漁船防災安全措施事項。 四、其他有關督導各鄉鎮執行中心防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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