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種營業應共同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一、營業場所之設備與陳設,應經常保持清潔,其營業場所應有防止蚊
      、蠅、鼠、蟑螂及其他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營業場所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
  三、營業場所禁止飼養動物,以防止污染及傳染疾病。
  四、營業場所之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女廁所應分開設置,,並為沖水式。
    (二)地面及牆壁應採不透水,易清洗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三)應設有通風設備,並經常消毒、清洗,隨時保持清潔。
    (四)應備有衛生紙及廢棄物儲存容器。
    (五)應設有洗手設備,並備有清潔劑及紙巾或電動烘手器。
  五、營業之飲用水非自來水者,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營業場所應設置足夠容量,且不透水之分類垃圾容器裝置廢棄物,
      並須經常清洗。
  七、從業人員應注重個人衛生及穿著清潔之工作服裝。
  八、兼營他種營業者,應遵守有關該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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