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供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房客
      使用後換洗消毒,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應於使用後洗滌、消毒、保持清潔,牙刷、拖
      鞋、梳子、刮鬍刀不得共用或重複使用。
  三、發現顧客患有傳染性疾病或疑似傳染性疾病患者,應即報請衛生主
      管機關處理,並將房間及使用過之用具作有效消毒。
  四、發現房客有發燒、嘔吐、腹瀉併發之症狀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
      立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房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並應協助
      就醫。
  五、房客如有妨礙公共衛生行為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加勸阻,勸阻
      無效者,應報請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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