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燙髮美容業應遵守規定事項如左: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理髮美髮美容從業人員:
(一)未領有相關職類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者。
(二)領證後視力不良且不能矯治或矯正視力兩眼均在零點四以下者
。
(三)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致有危害他人之虞者。
二、理燙髮、美容業者使用之工具、毛巾應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後應洗
淨並有效消毒,儲放在乾淨的儲存櫃中。
三、使用之圍巾或頭墊,應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接觸
部分應另加潔淨毛巾或軟紙。
四、應使用合法化粧品,並不得自行調整。
五、修面時應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刀片。
六、洗滌用面盆每次使用後應將所用之水立即排除,並清洗之。
七、經營美容業,以使用化粧品做皮膚保養及化粧為限,並不得涉及醫
療行為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
八、使用含矽膠之髮膠時,不得噴及顧客之眼部、口腔、鼻腔。
九、應設急救箱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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