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理燙髮美容業應遵守規定事項如左: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理髮美髮美容從業人員:
    (一)未領有相關職類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者。
    (二)領證後視力不良且不能矯治或矯正視力兩眼均在零點四以下者
          。
    (三)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致有危害他人之虞者。
  二、理燙髮、美容業者使用之工具、毛巾應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後應洗
      淨並有效消毒,儲放在乾淨的儲存櫃中。
  三、使用之圍巾或頭墊,應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接觸
      部分應另加潔淨毛巾或軟紙。
  四、應使用合法化粧品,並不得自行調整。
  五、修面時應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刀片。
  六、洗滌用面盆每次使用後應將所用之水立即排除,並清洗之。
  七、經營美容業,以使用化粧品做皮膚保養及化粧為限,並不得涉及醫
      療行為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
  八、使用含矽膠之髮膠時,不得噴及顧客之眼部、口腔、鼻腔。
  九、應設急救箱之設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