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浴室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公共沐浴及更衣場所應男女分開設置,盛裝物品設備應於每日營業
      前擦拭乾淨。
  二、凡供顧客使用之盥洗用具、毛巾及其他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
      洗淨消毒,並貯存於乾淨之櫥櫃內。
  三、不得供應共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四、浴室水質除溫泉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澄清度應能明晰看到最深處之池底,且無臭、無味。
    (二)酸鹼值應保持在六點零至八點五之間。
    (三)在攝氏三十五度(以加減一度為誤差範圍)經二十四小時培養
          後,生菌數每公撮不得超過五百個,並不得含有大腸菌。
  五、大眾浴池每日至少換水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換水次數,每次換水時
      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乾淨。
  六、水溝應每日疏濬保持通暢。
  七、浴室應設通風換氣設備,使空氣流通,溫度適當。
  八、使用煤氣時應以管線由室外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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