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浴客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不聽勸阻者,得報請有
  關機關處理:
  一、在浴池塗抹肥皂或擦垢、洗髮者。
  二、入池前塗抹任何油脂或藥品者。
  三、在池內吐痰、小便或拋棄任何污物者。
  四、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或不宜入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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