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附表三所訂之標準。
二、顧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得
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一)隨地拋擲瓜果皮核、殘渣、紙屑、菸蒂、口香糖或其他廢棄物
者。
(二)隨地吐痰、檳榔汁或大小便者。
(三)擱足於前排座椅者。
(四)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五)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三、未滿六歲之兒童應予勸阻進入歌廳、舞廳。
四、映演場所每場映演完畢,應即打掃清潔及調節空氣,其隔場時間不
得少於二十分鐘。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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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
├───────────────────────┤
│一、空氣懸浮微粒之限值,在標準狀態下一立方公尺│
│ 空氣中,不包括粒徑大於十微米粗粒時為一百四│
│ 十微克(ug/Nm3) │
│二、空氣菌落數依落下法每五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
│ 個。 │
│三、空氣流動量每秒鐘平均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
│四、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
│五、使用冷氣設備者,室內與室外溫度相差不得超過│
│ 攝氏十度,其相對濕度應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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