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娛樂業應遵守事項規定如左:
  一、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附表三所訂之標準。
  二、顧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得
      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一)隨地拋擲瓜果皮核、殘渣、紙屑、菸蒂、口香糖或其他廢棄物
          者。
    (二)隨地吐痰、檳榔汁或大小便者。
    (三)擱足於前排座椅者。
    (四)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五)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三、未滿六歲之兒童應予勸阻進入歌廳、舞廳。
  四、映演場所每場映演完畢,應即打掃清潔及調節空氣,其隔場時間不
      得少於二十分鐘。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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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
├───────────────────────┤
│一、空氣懸浮微粒之限值,在標準狀態下一立方公尺│
│    空氣中,不包括粒徑大於十微米粗粒時為一百四│
│    十微克(ug/Nm3)                          │
│二、空氣菌落數依落下法每五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
│    個。                                      │
│三、空氣流動量每秒鐘平均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
│四、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
│五、使用冷氣設備者,室內與室外溫度相差不得超過│
│    攝氏十度,其相對濕度應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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