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從業人員時,應先造具名冊,並檢附醫療機構健康
  檢查證明文件,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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