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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營業衛生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 業人員個人衛生之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員應經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衛生管理人員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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