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營業衛生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
  業人員個人衛生之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員應經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衛生管理人員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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