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辦理本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
稱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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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金門縣各鄉、鎮公所(以下
簡稱鄉、鎮公所)辦理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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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收作業程序:
(一)金門縣非自來水用戶徵收清除處理費以按戶徵收,每年徵收一次
,鄉、鎮公所應於開徵前,依戶政機關資料與自來水用戶資料,
調查更新完成轄內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開徵名冊提供予環保
局,環保局原則於每年一月寄發繳費通知單,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
(二)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者,環保局應以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
繳,並以一次為原則,並將逾繳納期限未繳納名單函報各鄉、鎮
公所協助催繳。
(三)針對繳費單通知寄送地址無人居住(繳納義務人遷移不明)或頹
屋等因素無法以郵務送達者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鄉、鎮公所得就
事實查明後,檢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環保局核定。
(四)經催繳後仍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環保局應造冊列
管並列入移交,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執行期間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應
依「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
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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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繳納義務人如有
特殊情形者,應檢具金門縣非自來水用戶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申請書(如附件 1)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
鎮公所報送環保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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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保局及鄉、鎮公所於每年度徵收作業結束後檢討工作得失及辦理人
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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