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金門縣政府府環廢字第 1040057882A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徵收作業程序:
  (一)金門縣非自來水用戶徵收清除處理費以按戶徵收,每年徵收一次
        ,鄉、鎮公所應於開徵前,依戶政機關資料與自來水用戶資料,
        調查更新完成轄內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開徵名冊提供予環保
        局,環保局原則於每年一月寄發繳費通知單,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
  (二)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者,環保局應以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
        繳,並以一次為原則,並將逾繳納期限未繳納名單函報各鄉、鎮
        公所協助催繳。
  (三)針對繳費單通知寄送地址無人居住(繳納義務人遷移不明)或頹
        屋等因素無法以郵務送達者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鄉、鎮公所得就
        事實查明後,檢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環保局核定。
  (四)經催繳後仍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環保局應造冊列
        管並列入移交,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執行期間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應
        依「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
        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