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處理措
        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對公害糾紛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做好生產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建設局、工務局、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衛
        生局、財政局、社會局、民政局等相關主管或單位首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秉承召集人之指示,
        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
        環保局及各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
    機構之專家、學者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但邀請專家、
    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