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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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修正 (現行法規)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
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學術
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得延聘院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
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職。
前項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由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研究中心係本法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時所增列,惟該次修正並未同
    時修正本條增列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之法源,基於學術研究發
    展需要,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
    織規程」時,在該規程內規定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為完備法
    制,爰予修正原條文,將其納入第一項規定。
二、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學術諮詢總會為本院最重要之
    學術幕僚單位,本院三位副院長應皆有兼任其委員之需要,另必要時
    亦得由本院具崇高學術研究地位之資深研究人員擔任委員,爰修正原
    條文第一項,使本院院長亦得延聘院內專家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