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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志願服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制定依據
1.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 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 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