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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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制定依據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
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
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
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
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