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 :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本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為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專案核准耕地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