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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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出具不動產證券化申請案意見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3日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
      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
      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
  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
  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
      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
      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十、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十一、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二、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
  匿之情事。
  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
  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