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選訓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 中華民國63年7月12日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教育,
  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
      門技能者。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教育
  ,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
      門技能者。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063年05月28日
  預備軍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志願服現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
      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為三年至七年,期滿予以退伍。但期滿
  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3.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048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