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
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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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
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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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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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
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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