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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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現行法規)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
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
。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
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
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
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
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
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
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
    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
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
,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
,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