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
五、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
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
先。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軍官、士官如於核定留營後之第二年考績無法評列甲等,因
無法再申請留營,致怠於執行部隊工作,衍生部隊管理罅隙,為鼓勵
是類人員戮力從公,有爭取留營之機會,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考績考
核之留營甄選條件,調整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
上者,得予留營,並分二目規定,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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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
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
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
勵較優者為先。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項第
一款引用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為「第一款」。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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