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08726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1年7月27日國防部典試字第264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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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6月23日國防部淦湜字第239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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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8年6月16日國防部恕惻字第28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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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1月13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1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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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5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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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10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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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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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097000049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 號公告第8條第1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 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 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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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329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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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27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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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4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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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44538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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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02884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3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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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08726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
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施行,曾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
一百十年二月五日。茲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並周延軍官、士官
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機制,健全其服役制度,鼓勵其積極爭取留營機會,爰
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六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考績考核之
條件,調整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者,得留營、入
營。

法規異動

修正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
五、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
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
先。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軍官、士官如於核定留營後之第二年考績無法評列甲等,因
    無法再申請留營,致怠於執行部隊工作,衍生部隊管理罅隙,為鼓勵
    是類人員戮力從公,有爭取留營之機會,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考績考
    核之留營甄選條件,調整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
    上者,得予留營,並分二目規定,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未修正。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
    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
          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
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
勵較優者為先。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項第
    一款引用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為「第一款」。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