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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軍事審判法
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
第一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 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