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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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軍事審判法 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
  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