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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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及檢察署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刑事補償法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
  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
  償。
  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
  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