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 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 償。 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 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