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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制定依據
1.
國庫法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三條(支出之集中辦理)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設置地區支付機構集中辦理。但得視 情形,分期、分區實施之。 前項地區支付機構之組織通則,以法律定之。其管轄地區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