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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制定依據
1.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五條
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 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