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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訴願案件陳述意見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訴願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現行法規)
第六十三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 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 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