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訴願案件陳述意見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81393071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參與陳述意見程序之人員,如有妨礙程
    序進行之行為者,訴願審議委員得中止其意見陳述或制止之。
    參與陳述意見程序之人員,非經本部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陳述意見以國語舉行為原則,使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部申請翻譯人
    員,本部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陳述意見之進行,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