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參與陳述意見程序之人員,如有妨礙程 序進行之行為者,訴願審議委員得中止其意見陳述或制止之。 參與陳述意見程序之人員,非經本部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陳述意見以國語舉行為原則,使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部申請翻譯人 員,本部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陳述意見之進行,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