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
  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
  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
  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
  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
  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
  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
  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
  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
  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