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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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
  、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
  、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立法理由〕
  明定進修計畫核定之程序及經核定之進修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