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 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細則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之五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