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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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現行法規)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
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
    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
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
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發布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
,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
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
3.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