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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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
      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