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
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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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
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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