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校院採購及租賃公務車輛支應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1日
  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
      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
  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