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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制定依據
1.
學生輔導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第十六條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