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已將原第三十一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 ,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移列至第三十六條,並修正為「為使各教 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程、訂定 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