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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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已將原第三十一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
,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移列至第三十六條,並修正為「為使各教
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程、訂定
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