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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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現行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
    ),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
    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
    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
    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十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
法。
3.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十四條修正,調整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