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各機關學校
),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依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本要
點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安全及
災害通報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
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幼兒(以下併稱學生)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六)家庭暴力防治法。
(七)教育基本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九)傳染病防治法。
(十)災害防救法。
(十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三)自殺防治法。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十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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